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02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被告 陳麗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麗華及訴外人 顏睿成 發支付命令,被告陳麗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6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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