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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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俞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揚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1-43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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