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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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上訴人即被告THECHINYONG(中文名: 鄭振揚 )選任辯護人 嚴勝曦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HECHINYONG(中文名:鄭振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THECHINYONG(中文名:鄭振揚)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係外國人,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0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0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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