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HECHINYONG(中文名:鄭振揚)選任辯護人嚴勝曦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HECHINYONG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由
一、被告THECHINYONG(中文名:鄭振揚)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犯行,被告雖坦承部分犯行,但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且無親人可依,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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