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9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仰武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智傑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仰武、劉智傑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仰武、劉智傑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及109年5月25日、109年7月25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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