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6576號
原 告 朱俊偉
被 告 健丞資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競平 即 王緒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健丞資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健丞資訊公司)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健丞資訊公司所簽發,並經訴外人
王緒詮背書如附表所示之13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①~⑬)
,詎經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竟遭退票
不獲付款,迭經原告追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
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又當事人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
認,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
義負責;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
票人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5條、第29條、第39條、第9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票據為流通證券,不論其為記名或無記名支
票,得依背書而轉讓;至於無記名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惟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特殊原因時,在票上記載禁止轉讓
者,則該支票不得轉讓,觀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30
條第1、2項規定即明。又支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44條、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於票據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其目的除為保留其對受款人之抗辯權外,並有藉以避免
與受款人以外之人發生票據關係,此有最高法院87年度臺
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上開記載之效力,必
以支票上已經記載受款人為前提,故如為無記名支票即未
記載受款人之支票,因交付即生轉讓之效力,此際發票人
縱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實際上亦不發生其記載之作用
。
(二)查,原告執有被告健丞資訊公司所簽發,並經訴外人王緒
詮背書之系爭支票①~⑬共13紙,惟系爭支票①~⑬屆期
經原告提示竟不獲付款,迭經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
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1份為證(見卷二第6頁至第18頁)
,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至系爭支票⑥~⑩、⑫、⑬票面雖
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然受款人欄位並未填載,
依前揭說明,系爭支票自屬無記名票據,是系爭支票⑥~
⑩、⑫、⑬上雖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不發生其記載
之作用,原告受讓系爭支票⑥~⑩、⑫、⑬後仍得行使票
據權利。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2,87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
合計29,413元
附表
┌──┬───────┬──────────┬─────┬─────┬──────┬─────┐
│編號│發票日│付款人│票號│金額│提示日│是否記載禁│
││(民國)│││(新臺幣)│(民國)│止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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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年12月25日│第一銀行信義分行│DA0000000│200,000│103年3月19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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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年12月25日│第一銀行信義分行│DA0000000│200,000│103年3月19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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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年12月25日│第一銀行信義分行│DA0000000│200,000│103年3月19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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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年1月3日│第一銀行信義分行│DA0000000│185,000│103年3月19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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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年1月3日│第一銀行信義分行│DA0000000│185,000│103年3月19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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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年1月13日│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UA0000000│100,000│103年3月19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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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年1月13日│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UA0000000│100,000│103年3月19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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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年1月14日│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UA0000000│300,000│103年3月19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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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年1月21日│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UA0000000│400,000│103年1月21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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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23日│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UA0000000│100,000│103年3月19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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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29日│第一銀行信義分行│DA0000000│300,000│103年3月19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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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26日│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UA0000000│300,000│103年2月26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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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26日│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UA0000000│300,000│103年3月24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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