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76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蔡佳慧
汪靜香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北簡字第761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吳建元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佳慧於98學年度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汪靜
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約定於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內,由借款
人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
,其借款本金係按借款人簽訂借據後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計106,910元,約定借款應
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
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在職專班學生自本教育階段
學業通常應完成日)起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
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改依本行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機動
計算。前開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
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
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
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
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查被告蔡佳
慧本應依上述約定攤還本息。惟被告蔡佳慧除清償部分本息
外,餘竟違約未為給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
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101,122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另被告汪靜香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富邦銀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
查詢、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既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余欣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26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元)├───────────┬────┼───────────┬──────────┤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101,122│自民國102年9月1日起至│1.83%│自民國102年10月1日起至│0.183%│
││民國103年3月27日止││民國103年3月27日止││
│├───────────┼────┼───────────┼──────────┤
││自民國103年3月28日起至│4.63%│自民國103年3月28日起至│0.463%│
││民國103年4月9日止││民國103年3月31日止││
│├───────────┼────┼───────────┼──────────┤
││自民國103年4月10日起至│4.53%│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0.926%│
││清償日止││民國103年4月9日止││
│├───────────┼────┼───────────┼──────────┤
││││自民國103年4月10日起至│0.906%│
││││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