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37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訴訟代理人  郭明理
被   告  陳冠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租用1組光世代電路設備
(設備號碼為Y000000號,下稱系爭設備),並締結系爭設
備租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然被告於民國106年11起至
107年3月,未依約繳納租用系爭設備費用如附表所示,合計
積欠新臺幣(下同)10,904元,嗣原告屢次催繳,被告仍置
之不理。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所
述相符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南投營運
處函、查欠補單、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市○○路+ADSL/光世
代+MOD+HiNet申請書、中華電信整合性契約書、中華電信電
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中華電信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
)租用契約條款、中華電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契約、
中華電信Wi-Fi無線上網服務契約條款、訂閱/退訂MOD頻道
套餐/隨選視訊包月服務優惠方案同意書、被告身分證及健
保卡、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繳費通知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第71至91頁);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
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上開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對原告負清償之
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
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之訴訟
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附表:
┌────┬─────┬─────┬─────┐
│設備號碼│繳費月份│欠款金額│合計│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
│Y080096│106年11月│1,003元││
├────┼─────┼─────┤│
│Y080096│106年12月│1,148元││
├────┼─────┼─────┤│
│Y080096│107年1月│1,003元││
├────┼─────┼─────┤│
│Y080096│107年2月│1,012元││
├────┼─────┼─────┤│
│Y080096│107年3月│6,738元│10,904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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