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施靜觀
被   告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榮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
時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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