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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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025號
原   告  李修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謙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 板小 字第 3025 號裁定(107.10.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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