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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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
原 告 張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群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興群開發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或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秋蓉 業於民國106年7月15日死
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目前
之法定代理人為缺額,此亦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