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642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麗娜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