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