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江光芬
被   告  劉健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
四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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