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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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7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被   告  林愷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第2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
信用卡契約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
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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