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
原   告  丁心嵐
被   告 固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崇佐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
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
,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件為證,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發票人應按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
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
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簽發系爭支票,自負有
付款之義務。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06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106.2.4│0000000│DB0000000│中國信託│106.2.6│
│││元││銀行 江翠 ││
│││││分行││
├──┼────┼────┼─────┼────┼────┤
│2│106.3.6│0000000│DB0000000│中國信託│106.7.11│
│││元││銀行江翠││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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