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32號上訴人 張清勝 即博生診所合夥之清算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聖亞 即博生診所合夥之清算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