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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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陳裕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素美┌────────────────────────────────────┐│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04號│├──┬─────┬──────┬────────┬────────┬──┤│編│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何玲 │105年2月4日│654,382元│WG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