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8號上訴人 陳湄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綻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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