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33號聲請人稚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何博隆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稚松有限公司│34,000元│AE0000000│106年7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