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伍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6年1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民  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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