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
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