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
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民國96年1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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