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240號
原   告 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6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6年1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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