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原告秉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得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請具狀補正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