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原茂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與__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拆屋還地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