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81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和太
        郭信良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邱惠珍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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