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81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和太
郭信良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邱惠珍 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