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89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140,152元與占用面積44平方公尺相乘),則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玖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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