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О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八一九號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判決(聲請簡易判決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本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屆滿,然因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為星期日,是其上訴期間應延展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始屆滿,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吳秋宏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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