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再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九十四號G
再審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二0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十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並不及於確定裁定,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篇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竟對本院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二0六號、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十三號,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即屬違背聲請再審之程序規定,應不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清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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