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