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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