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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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明忠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