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2年8月1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於94年10月19日再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被起訴之犯罪事實雖係殺人未遂罪嫌,惟是否有殺人犯意仍待釐清,其餘共犯甲○○、乙○○於另案均已交保在外,另被告雖通緝到案,但仍得以具重保擔保其到庭,已無羈押必要,經合議庭評議後,准被告以新臺幣二十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因被告供稱當日無法覓保,本院認為被告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4年11月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並已於94年10月19日當庭宣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