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53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與甲○○離婚之(2005)大民一初字第318號民事判決書正本、生效證明書(均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及聲請人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