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續字第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9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4年10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