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213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甲○○應偕同證人到庭。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治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213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甲○○應偕同證人到庭。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