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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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1號原告甲○○
2樓社子街1被告乙○○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20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下列記載,應予更正:
主文欄第3行所記載「 陳佳品 (女)」,應更正為「陳佳品(男)」。
事實及理由欄第2項第3行所記載「次女陳佳品」,應更正
為「次男陳佳品」。事實及理由欄第3項第8行所記載「兩造之女兒」,應更正
為「兩造之子女」。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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