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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