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75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7556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黃瑞圓 債務人利晟電機企業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瑞圓、利晟電機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利晟電機企業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