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9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戴顯澄┌──────────────────────────────────────────────────┐│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4年度催字第4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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