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裘佩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因不滿鄰居談話音量過大影響其睡眠,一時氣憤下,前往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鄰居乙○○住處門口前,以「幹你娘」等三字經辱罵乙○○,繼而以「現在是要吃子彈還是手榴彈」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出言恫嚇(恐嚇罪部分另行審結),致乙○○心生畏懼並報警查獲上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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