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男32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無羈押之必要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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