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4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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