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債權人泰一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御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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