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1號債務人甲○○
樓之1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調查債務人配偶 許延培 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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