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益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18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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