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907號
債權人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尚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