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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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榮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尚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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