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7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491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得有
1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臺灣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97年1月1日年率2.48%)加碼年率1.05%機動計付(97年1月1日利率為3.53%),每3個月調整1次,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97年8月1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3.7%+1%=4.7%),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乙○○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2,76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3.53%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4.7%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7年1月1日起至│百分之3.53│97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1│2,766元│9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8月1日│百分之4.7││││││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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