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8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曾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西螺鎮○○里0鄰○○00號,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何佩琪